第二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對巡視發(fā)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qū)(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